
李光林
□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统筹好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认识问题与证据问题、“专家”素养与“杂家”视野、印证式审查与亲历性审查、体系化构建与精细化校验、监检衔接顺畅与检察审查有力“六组辩证关系”,切实提升证据审查质效,为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当前,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逐渐增多,呈现腐败主体隐身化、权钱交易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等特征,给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带来新挑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重要职能部门,在职务犯罪案件证据审查中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统筹好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认识问题与证据问题、“专家”素养与“杂家”视野、印证式审查与亲历性审查、体系化构建与精细化校验、监检衔接顺畅与检察审查有力“六组辩证关系”,切实提升证据审查质效,为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总体战提供有力司法支撑。
处理好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关系
办理期权腐败、股权代持、“逃逸式辞职”类案件,既要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校准办案方向,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又要坚守法治底线,恪守罪刑法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
一是以政治思维引领证据审查方向。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立足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高度开展证据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引导调查取证,敢于、善于提出取证意见,用好退回补充调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手段,避免因关键证据缺失导致追诉不能、放纵犯罪。
二是以法治思维规范证据审查路径。落实“三个善于”要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降低证据标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穿透市场化、民事化外观,牢牢抓住权钱交易这一犯罪本质,区分犯罪、违纪与正常市场行为,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三是实现政治思维与法治思维的有机统一。讲政治不能突破法治底线,消极履职、放弃实质审查本身就是不讲政治;讲法治不能脱离反腐败工作,要防止机械司法、就案办案。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就是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处理好认识问题与证据问题的关系
认识问题解决的是“往哪审”的方向问题,证据问题解决的是“审出来什么”的事实问题,二者不可偏废。办理新型隐性腐败案件,既需要定案规则的指引,也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撑。
一是用好现有规则指引。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的《调查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问题证据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检发布的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等,系统梳理了虚增交易、放贷收息、房产交易、原始股预期收益等受贿类型,明确了犯罪构成要件与数额认定规则。办案人员应充分运用这些现有规则,与时俱进锚定审查方向。
二是不能以现有规则代替证据审查。一方面,尽管此类案件的司法适用已形成共识,但证据审查标准依然严格。以预期收益型受贿为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明确了认定该类案件所需满足的多项证据要件:股权具备确定增值预期、交易不具备正常市场交易属性、利益来源于职务行为、存在行受贿合意。另一方面,通用规则之下存在个案例外,应结合在案证据甄别判断,不机械套用规则。以黄某某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案(检例第248号)为例,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超出同期正常借款利率中最高者的利率差所对应的利息数额认定;若查明行贿人并无真实资金需求,假借放贷付息实施行贿,则应当将全部利息计入犯罪数额。
三是在把握现有规则基础上做好证据审查工作。可坚持两步审查法:第一步,对照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明确案件需要核实的要件事实、证据调取清单、数额计算方式;第二步,逐项用证据验证要件事实,核查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检验案件是否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真正实现从“知道规则”到“证明事实”的转变。
处理好“专家”素养与“杂家”视野的关系
办理新型隐性腐败案件,既要做精通法律的“专家”,也要当博采众长的“杂家”。
一是以“专家”素养夯实专业根基。办案中要聚焦案件核心关键内容,围绕商业必要性、风险承担、利益归属、资金流向等重点内容开展犯罪甄别,对异常交易价格、交易时机保持敏感性,善于从证据疑点中寻找案件突破口。同时,通过构建系统化队伍培养体系,依托重大案件专案办理、类案实训等方式,提升职务犯罪检察队伍专业能力。
二是以“杂家”视野拓宽审查边界。新型隐性腐败深度嵌入市场经济活动,经市场化手段包装后,法律适用边界趋于模糊,案件常涉及股权代持、私募基金、虚拟货币等专业领域。若不熟悉相关领域基础运行逻辑,便难以识破隐蔽于合法外衣背后的利益输送链条。检察机关所要求的“杂家”,并非要精通各领域操作细节,而是要掌握相关领域基本逻辑与运行规则,形成框架性认知,面对复杂案件时,能够准确判断案件所属专业领域、找准专业咨询对象、明确需要调取的专业材料,依托专业力量高效、精准完成案件审查工作。
处理好印证式审查与亲历性审查的关系
印证式审查与亲历性审查相辅相成,前者侧重证据之间的验证,后者依托检察官直接感知、实地核查夯实印证基础,二者实现从形式印证到实质印证的递进互补。
一是以印证式审查筑牢证据体系。职务犯罪案件言词证据占比较高,口供具有易变性,必须依靠客观证据交叉核验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办案中将书证、银行流水、工商材料与言词证据比对印证,全面排查证据之间的矛盾疑点,构建涵盖主体身份、谋利事项、财物收受、犯罪既遂等核心要件的证据链条,依照法定证明标准,核查矛盾是否得到有效排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二是以亲历性审查深化印证式审查的实质判断。办案中坚持“三个走出来”,跳出卷宗、办公室和检察机关的固有局限。一方面,全面审查卷内、卷外证据,不局限于案卷材料;另一方面,用好调查核实权,重视讯问录音录像情态信息,审慎甄别翻供、翻证情形。针对期权受贿、复杂金融交易等新型疑难案件,不能仅依靠笔录片面认定事实,要结合交易背景、履约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依靠亲历性审查形成可靠内心确信,穿透民商事合法外观发现犯罪实质。
处理好体系化构建与精细化校验的关系
新型隐性腐败案件中,权钱交易多伪装成民商事外观,案件事实呈现碎片化特征。办理此类案件,应统筹把握证据的体系化构建与精细化校验,实现宏观架构整体把握与微观细节精准把关的有机统一。
一是强化体系化构建,识别权钱交易本质。立足新型隐性腐败案件特征,重点围绕交易机会异常、交易条件异常、风险承担异常搭建证明框架,将各类证据系统整合纳入框架体系。要高度重视市场背景类证据的收集运用,全面调取同期市场行情、同类交易价格、企业经营融资情况等材料,作为甄别商事交易是否异化的客观参照。同时树立反证审查思维,主动审视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正常投资”“合法借贷”等辩解,既要从正面证实犯罪事实,也要从反面排除合理怀疑,锁定权钱交易本质。
二是做实精细校验,守牢证据审查底线。其一,严格校验客观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区块链浏览器数据、资金流向图谱等大数据研判成果只能作为办案辅助参考,定案必须回溯核验原始书证、区块链交易哈希等原始载体,同步审查证据是否存在合成、替换、语音克隆等异常生成特征,防范深度伪造带来的证据失真风险。其二,精准校验犯罪数额。严格区分犯罪成本与合理业务支出,严格依据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计算受贿、贪污犯罪数额;对事实不清、证据存在疑问的,及时退回补充调查或者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齐证据短板。其三,规范审查言词证据。逐一分析翻供、翻证的理由,严格落实口供补强规则,同步核查讯问录音录像,依法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确保言词证据真实合法有效。其四,建立案件“辩解清单”,逐项用证据反驳辩解,全面排除合理怀疑,确保案件达到法定证明标准。
处理好监检衔接顺畅与检察审查有力的关系
衔接有序是手段,审查有力才是根本。二者并非并列关系,唯有审查起诉实质把关、精准识别权钱交易本质,才能避免监检衔接沦为程序流水线。
一是打通理顺监检衔接制度通道。其一,推动提前介入实质化,规范介入启动方式、时间节点,建立“介入意见提出—跟踪—逐项书面反馈”的工作闭环,把刑事证据标准传导至调查前端,在配合中落实制约,防范“带病移送”。其二,用好联席会议会商机制,针对新型隐性腐败案件的定性争议,证据标准把握不一致等问题,开展监检法三方会商,统一类案办案尺度。其三,常态化开展监检法同堂培训,统一司法理念,凝聚证据标准共识,减少认知分歧。
二是守住检察审查有力的根本。检察机关应及时发现问题、精准提出补证方向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其一,善于提出精准的取证意见。意见要具体可落地,明确调取证据的证明价值,避免笼统模糊的取证意见,结合调查实际灵活设计取证路径。其二,善于推动监察机关采纳正确的取证意见,说理要讲清事实、证据、法理,阐明补证对指控犯罪的意义。充分把握调查工作现实条件,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取证方案,真正把证据标准落到实处。
(作者分别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