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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掩隐罪” 推动 全省首例涉税洗钱案件成功宣判
时间:2025-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0年5月29日,黄某锋应黄某钟要求,挂名担任新余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钟实际控制该公司并利用该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2022年4月份左右,黄某锋受聘为黄某钟工作,从事司机及其他事务,并向黄某钟提供了两个银行卡号,黄某钟将其用于新余市某公司接受下游公司转来的“货款”、开票费,并安排黄某锋取现和回流资金等。2023年4月11日黄某钟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新余市公安局立案,同年6月9日黄某钟被抓获归案,2025年3月22日黄某锋被抓获归案,新余市公安局以黄某锋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开展侦查。

因黄某锋辩解其不知黄某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与其无共谋,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聚焦“主观明知+资金流水”两条主线引导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调取聊天记录、税务机关约谈记录等核心证据,有效补强证据链条。2025年6月在公检法联席会议,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围绕主客观犯罪构成要件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界限,立足案件证据,提出黄某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会人员一致认可,助力案件精准定性。

2025年7月17日新余市公安局以黄某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26.36万元)移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交由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黄某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数额有遗漏,重新核查后认定黄某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28.9458万元,黄某锋认罪认罚。2025年10月1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锋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该案也是全省首例依法适用“掩隐罪” 推动成功宣判的涉税洗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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