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高考招生工作已开始,各类“谢师宴”也陆续登场。而要是因推杯换盏“喝”出人命官司,不仅大煞风景,还得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12年寒窗苦读,赵辉的女儿小蒙去年7月被北京的一所名牌大学录取。为了庆贺和表示谢意,开学前几天赵辉在宾馆摆了10余桌升学宴。宴后,赵辉又留下5位密友在家吃晚饭,继续喝酒庆贺。
期间,由于密友兰青给了5000元贺礼,居来宾之首,赵辉对平时不太会喝酒的兰青劝酒却格外殷勤,后来干脆猜拳赌酒,直至兰青当场喝得手脚瘫软、小便失禁,才拨打120,但兰青却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法医鉴定,兰青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
事后,兰青家属以赵辉恶意劝酒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赵辉赔偿兰青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等计24万余元。但赵辉及其代理律师认为兰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也应当预见到喝酒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而赵辉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兰青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预见自身行为后果并加以控制的能力,却放任对自身控制,对导致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赵辉明知兰青酒量小,过量饮酒会损害兰青身体健康,以致危及生命,却置后果于不顾而一再劝酒,造成兰青饮酒过量、酒精中毒死亡,应当承担一定民事责任。遂判决赵辉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双方不服上诉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开方:
本案的焦点和现实意义在于:劝酒者的赵辉应否担责。
针对当前升学宴盛行的情况,人们在饮酒、劝酒时,不仅应当讲求酒德酒风,而且应特别注意不要惹来不必要的纠纷。下列三种情形,“酒友”是必须担责的:
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
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如明知对方喝醉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同饮者应当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如对于醉酒者,同饮者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不加劝阻致其醉驾酿成车祸的,同饮者也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