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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致人伤害应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7-07-27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法制报  【字号: | |

    今年年初,李某和张某老友相聚分外高兴,李某设宴盛情款待张某。二人喝至酣处,张某说自己酒量有限,不能再喝了。但李某依然热情劝酒,张某无奈,只好继续喝。谁知几杯下肚,张某突然晕倒,被李某送至医院,诊断为酒精中毒,共花费3000多元钱。

      张某出院后,要求李某承担医药费,但李某拒绝承担。后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医药费。

      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点评:由于劝酒是中国待客的传统习惯,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如果因为好客而承担全部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习惯格格不入,也有悖于风俗。

      在本案中,发生醉酒中毒事件,责任的承担要看劝酒的人是否存在伤害的故意。而具体情况分析,李某虽劝张某喝酒,但并无伤害的故意,即无过错。张某自己酒量有限但感到盛情难却,大量饮酒,其对自己中毒受伤也不存在故意。

      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无过错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过错责任要求致害人承担责任。

      但是,在对受害人遭受损失得不到补偿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适用公平原则裁判合理分担损失。因此,李某承担一定比例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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