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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履职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时间:2023-12-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必须通过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加强法律监督,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办案质量、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既要通过履职办案实现公平正义,也要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还要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应当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涵

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重大职责使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的履行,必然具体落实到每一件案件的办理当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高质量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夯基之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最高检新一届党组对检察工作提出的基本要求,更是检察履职的根本遵循。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蕴含着对质量、效率、效果三个方面的更高标准和更高追求,旨在通过检察履职办案,在实体上确保实现公平正义,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在效果上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最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质量是检察办案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须树立以质量为中心的理念。应勇检察长指出,“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是科学评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和依法履职质效的‘指挥棒’,事关检察机关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前提是依法、核心是公正。从质量角度而言,公正就是“有数量的质量”与“有质量的数量”的有机统一,在更加重视质量的同时,注重有合理的数量作为基础,体现办案的“力度”、更多的“量”和更高的“质”,由此实现监督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效率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案件办理是否公正,公正实现是否高效,是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衡量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两把尺子,人们所能接受的正义应该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正义。为此,要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专业化办案组织,以有效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司法效用;要提高办案效率,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矛盾争议,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深化智慧借助,通过向大数据要战斗力,发挥好检察技术在检察办案中的支撑、助推作用,为能动履职、创新发展注入强大科技动力。

效果是司法为民的价值体现。办案效果好不好,最终要由人民群众来评判。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中做到顺应人民期盼、维护人民利益、紧紧依靠人民,要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这也是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的重要标准。政治效果,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为国家大局服务,为社会发展护航,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前提。社会效果,要求法律监督结果必须契合社会大众的朴素价值观,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更多地体现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将社会价值作为监督办案的重要参考依据。法律效果,意味着在遵从程序规范的同时应当使监督结果符合实质正义。“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有利于更好地指引司法实践。监督办案过程不是简单的法律适用过程,还需综合考虑人情伦理、社会认同等,在追求形式理性的同时彰显实质理性,实现两者的交互融合,避免机械司法、就案论案。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对检察履职的要求

严格公正司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现,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责任。司法公正是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可以保证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获得正当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检察机关主动履职,以司法公正守护社会公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社会秩序得到质的提升,公民的安全感和获得感显著提高。可以说,司法公正是司法性与公正性的统一,也是结果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统一。

强化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最显著的优势。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对看守所、监狱等场所执法活动的监督,是对刑事法律执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行使裁判权以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也是重要的法律监督工作,是由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决定的。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更高需求,以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更高要求,都要求检察机关努力把工作往前推进一步,往深做实一分。检察机关适应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应坚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挂在心上,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检察履职质效高低的标准。强化检察权监督属性、优化检察监督方式、助力能动履职,就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是要提高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从案件办理中发现社会管理漏洞和机制疏漏,以加强诉源治理、促进社会治理。

依法能动履职。依法能动履职理念是在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础上积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察实践的升华,也是近年来检察理念创新的真实写照。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最突出的体现,就是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抓实。

在检察机关所有的法律监督工作中,有的是被动监督,例如,审查批捕。但是,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工作并不是被动开展,而须主动进行、能动履职。要秉持检察监督促进社会治理的目标导向,以此优化监督方式、助力能动履职。在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的法律监督都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主观能动作用,通常不仅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诉讼判决裁定进行事后监督,更需要转变监督理念、拓宽监督视野,在聚焦个案的同时,还要关注类案,主动发现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照法律监督职权,积极、稳妥拓展办案范围,主动发现、主动调查、主动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最少司法投入获得最佳社会效果。

重视履职方式创新。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具有鲜明的自身特点,体现为履职方式在检察机关办案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检察机关不仅要正确适用法律,还要注重“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根据不同类案和个案,采取灵活多样的具体办案方式。例如,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作为指导性案例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履职过程”部分,就是各地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中创造出来的,适合于特定类型案件适用的新型履职方式。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充分挖掘每一个案件中内生于特定案情与法律适用的独特履职方式,通过检察履职方式创新,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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