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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司法公开的人民主体程序性体现
时间:2016-09-14  作者:黄磊  新闻来源: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强调,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我们讲依法治国,其本质涵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国共产党是全体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领导不等于代替,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党要善于将党的主张变为人民的意志。一切国家机关都是受人民委托、在人民监督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任何国家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国家机关也是法治的客体;只是在具体的法律实施中,才是执法的主体。 

  一、人民主体性概述 

  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体性原则,是指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高度重视和始终坚持人民群众主导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创造历史的实践是以认识世界为前提,以改造世界为目的的客观物质活动,是主体和客体之间通过一定的途径、手段以及方法发生相互作用的客观物质过程。这里所说的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无数现实生活中的个人发挥其作用来推动的。这种人“不是出于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的创造者,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中国梦是中华儿女共同心声的反映和对幸福安康生活的美好追求,是我们党致力于人民群众共建共享社会主义发展成果的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性基本原则的鲜明体现。 

  人民的主体地位,体现为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得以实现的根本方式。人民一方面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如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实行基层群众自治。 

  二、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 

  司法公开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我国刑诉法、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也都对司法公开、审判公开的适用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公开不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可选择性权力,而是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是对司法权行使的规范和约束,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保障,这是司法公开的一个基本属性。 

  司法公开的价值功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权利保障功能。司法公开使社会公众有机会、有途径充分获取司法信息,了解司法裁判的程序、依据、结果,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法院的管理制度、基本职能等,对国家司法活动,在知晓的基础上,建立起一种较为稳定的预期和评判。二是司法监督功能。司法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使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防止司法随意,堵塞各种徇私枉法和司法腐败的渠道。同时,也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减少人情等法外因素对法官的影响,为法官依法公正裁判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三是诉权保障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公开的最大效能在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司法公开可以针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实体和程序规定的认识不足,予以释明告知,弥补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的欠缺,为其选择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四是能力提升功能。司法公开有利于形成更为直接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法官更加注重提升自己的司法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通过接受社会公众的评判,增强法官内心的理性自律、司法良知和职业责任感,更好地恪守职业道德。五是教育引导功能。司法公开的过程也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形成法治意识的过程。使社会公众了解法律、认同司法、弘扬法治精神,自觉遵守法律,成为法治文明的参与者。 

  三、司法公开的人民主体性展现 

  “以信接人,天下信之”,无论是最高院近期开通官方微博和微信,启动中国裁判文书网,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三大平台公开的连续举措,还是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等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司法机关正以前所未有的开放透明姿态展现在民众之下。 

  以理方能服人,司法公信的权威源于公正的审判过程和缜密的说理释法。对诉、辩双方意见的全面听取,不予偏颇、兼听则明;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对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解释;对判决依据的法律援引、适用的法理阐述和评析。相关审判细节与环节的公开,让诉、辩双方以及参与监督的公众能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这显然区别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落后思想,也区别于之后的法律统治工具化思维。通过相关文书、信息的公开,通过强化文书的说理性,让是非曲直展现在台面之上,让事实和法律说话,这显然让人心悦诚服,也由此才能赢得人民主体对司法的信任、对法治的信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法律实施的法定职责。人民群众在法律实施中也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积极主动的实践者。当然,这种主体地位并等于必须具备执法权,或者在人民法院中担任人民陪审员得以体现。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是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只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论有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都是人民主体性的实现。人民在法律实施中的主体地位,主要通过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抵制、举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配合,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自觉守法得以保障。行政机关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为了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申诉等法律途径,推进和督促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实施法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是人民主体地位的体现。 

  四、司法公开的人民主体程序性配套 

  从人民主体利益角度来说,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人民群众利益保卫的最后城墙。在人民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社会矛盾激化期往往导致诉讼常态化,将大量的利益争端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通过司法公开满足人民主体的知情权、表达权,切实回报人民主体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不仅是一个目标,也是一种决心,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更是从司法程序和司法实体角度对人民主体的尊重与服从。 

  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阳光”这一最好的防腐剂,也只有“阳光司法”,才能全面透明反映案件受理到判决的整个司法过程。让法官经手每一个案子都要经得起检验、受得了监督、担得起责任,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人情案、金钱案、权力案的各种干扰和影响,才能维护司法中每一个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归根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机关由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相关内容实际就是宪法对人民主体权力的确认,也是将司法权归于人民主体监督下的法治阐述。然而法定的背后还应于实践环节中,确认主体权力的归属、强化对人民主体监督权的落实,而司法公开毫无疑问是必然的途径,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督手段。 

  将相关文书、审判过程、审判结果置于聚光灯下,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能够让民众进行查询、质疑,通过公开审查、公开答复等制度,从而解决民众所存在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方面的质疑;通过案件的终身负责制度和案件质量管理制度,防止冤家错案的发生,防止司法权对人民群众的侵害。 

  由此,司法权就个案审判神圣且独立,但最终结果都还需放在历史的审判台上实现公开和透明,更藉此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也唯有如此,人民主体对司法的监督才不会是一句空话。 

  五、司法公开的人民主体价值维护 

  法治的真谛在于对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维护,法治的动力在于人民群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依法治国固然要求全民守法,公民有遵守和服从法律的义务,但同样重要的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为此,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如果说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主要依靠国家机关的话,那么,在治理理念下,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治,人民除了授权国家机关依法履行国家治理职责外,将更多地通过社会自治、通过建立社会组织实现对社会的治理,社会组织成为政府的合作伙伴,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社会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公民、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将是直接的社会治理主体。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人民在法治中的主体地位将更加突出。 

  当然,实现人民主体权力的实现并非易事,也不仅仅涵括实体法上、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提升质量,也应映射到程序法层面,由司法环节程序保障、由司法公开进行监督,实现程序正义带动实体正义。同样,推进人民主体权力并非一蹴而就,还需要法律职业人法律素养的共进,更离不开民众更加坚定的法治信仰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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