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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突破“零口供”交通肇事逃逸案
时间:2024-04-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官研究案情。

前不久,我收到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捍卫正义、维护公平、法知精湛、品德高尚”。这面锦旗是一年前我办理的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家属寄来的,时光荏苒,他们竟然一直惦念着,用这种方式表达感激。

2021年5月7日凌晨,苏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内蒙古鄂尔多斯境内某省级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时,撞上了从南向北步行穿越公路的被害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苏某与同车3人没有报警,也没有实施救助,而是在停车简单查看后便迅速驶离现场。2022年8月2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同时判决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126万余元。

苏某到案后虽承认当天驾车经过事故发生地,但坚称从未碾压过被害人,企图蒙混过关,也没有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任何赔偿。被告人的辩护人也表示,苏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有误,提出上诉。

2022年10月28日,我院收到了二审法院查阅案卷的通知。我和同事第一时间翻阅案卷,发现案件的确存在诸多疑点:案发地段当时没有其他行人,与被害人同行的王某处于醉酒状态,虽然在被害人附近,但未看到最先经过的3辆货车是否与被害人发生过接触和碰撞,只看到大货车经过后被害人倒地,不确定被害人是被大货车带倒的还是自己摔倒的,也没有看到之后又有小型轿车经过,以及是否对被害人进行了碰撞或碾压。被告人的3名同车人员均称车辆的破损是因为去程途中撞到了鸽子,返程时全程熟睡毫不知情。相关证人众说纷纭,没有一名证人能够清楚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最近的监控摄像头距离事故现场190米,也无法反映事发经过。

在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和被告人口供的同时,在嫌疑车辆上提取的疑似血迹因为样本不足未能与被害人相匹配,从嫌疑车辆底盘处提取的纤维附着物也未找到来源于被害人所穿衣物的物质。肇事者究竟是不是苏某?我和同事决定针对证据链的缺口,对案件的疑点逐个击破。

2022年12月9日,我院在向公安机关提出5条补侦意见的同时,对现有间接证据进行梳理、重建和研判。首先根据被害人的微信语音电话结束时间和公安机关以监控视频测算出的车辆时速,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范围缩短至两分钟之内。然后,通过反复查看并分析案发路段各卡口处的监控视频,详细绘制案发路段监控摄像头分布及往来车辆的过车顺序图,对当时的情景进行“现场还原”,确定苏某经过肇事地点的时间与被害人死亡时间高度接近。又根据苏某同车人员及路段前后行驶车辆司机的证言,确定苏某在案发现场道路附近中途停过车的事实。最后根据调取到的苏某驾车在各个时间段内的抓拍照片,仔细比对出苏某的车从完好无损到车辆前部零件破损的细节变化。

之后,结合肇事现场遗留车辆碎片的鉴定报告、车辆底盘提取物质与被害人衣物上疑似痕迹的微量物证鉴定结果,以及被害人的死因鉴定和鞋底擦划痕迹鉴定,排除了对案发路段经过的多辆大货车及其他小型轿车肇事的合理怀疑,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将苏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且逃逸的犯罪事实牢牢锁定。

2023年3月6日,二审庭审过程中,苏某仍拒不承认其肇事后逃逸。我们通过法庭讯问、举证质证及法庭答辩,有效运用监控视频反映出的过车顺序、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侦查实验,准确锁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及案发时间段前后肇事路段的过车顺序,以及肇事前后道路监控抓拍照片反映出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破损情况,发表了有理有据的出庭意见,充分论证了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历时4个多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我们逐步击破了苏某的心理防线。2023年4月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面锦旗,既是一份肯定,更是一份责任。在结案近一年之后,被害人家属送来的锦旗让我十分感动,鲜红的锦旗不仅承载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高度认可与信任,也是对我们办案组勤勉工作的极高褒奖,更坚定了我们致力为民排忧解难、守护公平正义的信念。

(口述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王莹 整理:本报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杨烁 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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